(2017年11月16日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國際足聯:國際足球聯合會。
亞足聯:亞洲足球聯合會。
中國足協:中國足球協會。
北京市足協: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
國際足球理事會:負責批準和修改《足球競賽規則》的國際組織。
會員大會:北京市足協的最高權力機構。
執委會:執行委員會,北京市足協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特別會員大會:為履行特殊職責,在必要情況下,由執委會
提議而臨時召開的會員大會。
會員:由會員大會批準加入,具有北京市足協會員資格的區級足球協會、行業足球協會、俱樂部和其他組織的團體會員。
俱樂部:在北京市足協注冊,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和中國足協、北京市足協及其所屬會員的章程、規程、規定和決議,參加中國足協、北京市足協主辦的相關足球比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官員:所有在北京市足協、北京市足協會員及足球俱樂部中負責競賽、技術、醫務、新聞、商務及行政事務等的管理人員,委員、裁判相關人員、教練、培訓人員及其他負責人員(球員除外)。
球員:在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或北京市足協注冊的運動員。
自然人: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的足球從業人員。
法人: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足球組織。
體育仲裁法庭:位於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民事法庭:中國國內負責處理相關法律糾紛的國家司法機構。
第一條名稱與地址
(一)北京市足協的正式名稱為: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簡稱為:北京市足協。英文名稱為:Beiji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BFA。
(二)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所在地設在北京市。
(三)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的簡稱、會旗、會徽等在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條依據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以及《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條性質
(一)北京市足協由北京市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是代表北京市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的唯一合法機構。北京市足協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北京市足協作為獨立法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自主開展活動。
(三)北京市足協是團結北京足球組織和個人共同發展足球事業、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和政府委托管理北京市足球事務。
(四)北京市足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體育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北京市體育總會團體會員,遵守北京市體育總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宗旨、職責及義務
(一)宗旨
1.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實現普及與提高、社會足球與競技足球互相促進,通過足球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
2.倡導公平競賽,弘揚體育精神,充分發揮和全麵實現足球的教育功能和社會價值。
3.完善北京市足球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提高足球管理水平,探索北京市足球改革發展道路。
4.夯實足球發展的人口基礎、設施基礎、管理基礎、文化基礎,團結全市所有足球從業人員,大力發展足球事業。
5.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激發活力,創造公平誠信環境,鼓勵保護平等競爭。
6.參加國際足聯、亞足聯和中國足協的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增進與各國家和地區足球協會、俱樂部及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7.加強會員、俱樂部以及足球從業人員之間的聯係與交流,服務北京市足協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扶持會員發展足球運動。
8.倡導維護足球比賽完整性。反對腐敗、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等損害比賽和足球從業者利益的行為。
(二)職責
1.全麵負責北京市足球項目的管理,研究製定足球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計劃和行業標準。
2.指導、促進北京市足協會員建設和開展工作,形成覆蓋全市的組織完備、管理高效、協作有力、適應現代足球管理運營需要的協會管理體係。
3.管理各類北京市足球競賽,製訂競賽製度、計劃和規程並組織實施。
4.負責足球專業人才的培養,構建足球技術發展的理論體係。
5.普及發展社會足球,不斷擴大足球人口規模。
6.構建青少年後備人才培養體係;推動和發展校園足球運動。
7.促進俱樂部健康穩定發展。嚴格準入,規範管理職業足球俱樂部,充分發揮其在職業聯賽中的主體地位和重要作用。
8.組織管理各級北京市足球隊。增強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打造技藝精湛、作風頑強、能打硬仗、為北京市爭光的北京市足球隊。
9.推進足球文化建設;促進足球產業的發展;執行中國足協製訂足球場地設施和器材的標準。
10.開展國際組織和地區間的交流和技術合作,製定對外活動計劃並組織實施;廣泛聯係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11.與會員合作並監督管理在北京市足協轄區內組織的各級各類國際比賽。
12.對違反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及北京市足協的章程、《足球競賽規則》和有關規定,以及有損於足球比賽的行為進行監管及處罰。
(三)義務
北京市足協及北京市足協會員,包括俱樂部以及球員和官員承諾並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2.遵守國際足聯和亞足聯章程及有關規定。
3.承認並遵守國際足球理事會製定和修改的《足球競賽規則》。
4.遵守《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5.遵守《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6.遵守公平競賽原則和體育道德風尚。
7.服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國際足聯、亞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終審裁決。
第五條反對歧視
(一)北京市足協反對任何偏見。
(二)北京市足協會員不得以種族、性別、宗教、語言、政治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視任何國家、地區、會員組織和個人,否則將受到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六條球員
(一)北京市足協執行國際足聯、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補充製定本市球員身份與轉會的規定,對球員身份進行管理。
(二)球員根據中國足協和北京市足協的規定進行注冊。
第七條足球競賽規則
(一)北京市足協及北京市足協會員執行國際足球理事會現行有效的《足球競賽規則》。
(二)北京市足協及會員執行國際足聯現行有效的《五人製足球比賽規則》和《沙灘足球比賽規則》。
第八條行為規範
北京市足協的所有機構或人員在活動中應當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以及北京市足協的章程和道德規範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語言
(一)北京市足協的正式工作語言是漢語。
(二)北京市足協對外聯絡的主要語言是英語。
(三)北京市足協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條會員入會、會員資格的暫停、取消和開除
(一)會員的入會、會員資格的暫停、取消和開除由會員大會決定。
(二)擁護北京市足協章程,有加入北京市足協意願,符合本章程的規定,可申請入會。
(三)被暫停、取消或開除資格的會員,有權申訴。
(四)會員退出,或會員資格被暫停、取消,即失去其各項會員權利,但其對北京市足協及其他會員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並不免除。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
(一)北京市足協會員由團體會員組成,體現地區性和行業廣泛性。申請加入北京市足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北京市足協章程;
2.有加入北京市足協的意願;
3.在北京市足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下列組織可申請加入北京市足協會員:
1.行政區域的足球協會。
2.地區的足球協會。
3.行業、係統的足球協會、體育協會或俱樂部。
4.青少年足球組織。
5.女子足球組織。
6.各類足球聯盟聯賽組織。
7.會員大會同意接納的其他組織。
(三)申請成為北京市足協會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須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1)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章程、北京市足協章程及有關規定並履行會員義務。
(2)接受北京市足協仲裁委員會、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管轄。
(3)保證不將在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和北京市足協章程規定範圍內的爭議訴至民事法庭,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和北京市足協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法有效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3.主要負責人名單。
4.合法成立的證明材料。
5.組織機構及其管轄範圍內的設施和足球組織的詳細信息。
(四)會員自獲得會員資格之日起,應在30日內繳納當年的會費。
第十二條入會審批程序
(一)北京市足協接到入會申請,由執委會根據北京市足協關於會員準入審核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二)會員大會對執委會的建議有決定權,如執委會建議不同意入會申請,申請人有權向會員大會陳述其申請理由。
(三)經會員大會同意,申請人即獲得會員資格,由執委會授予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名北京市足協執委會成員和分支機構候選人的權利。
(四)參加北京市足協組織的有關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五)獲得北京市足協官方信息和服務的優先權。
(六)參加北京市足協援助和發展計劃的權利。
(七)對北京市足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八)發展會員。
(九)自願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十)北京市足協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使上述各項權利應當符合本章程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足球從業人員遵守北京市足協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積極參加北京市足協組織的各項競賽和活動,維護北京市足協合法權益。在所轄範圍內,依據本章程及北京市足協相關規章製度和發展規劃,獨立開展足球工作並承擔責任:
1.普及足球運動,擴大足球人口。
2.負責所轄範圍內團體會員的注冊、管理,加強足球專業人才培養。
3.在所轄範圍內對職業足球俱樂部、業餘足球俱樂部及足球從業人員進行注冊、管理、監督和處罰。
4.開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運動,與教育部門合作開展校園足球活動。
5.維護俱樂部權益,支持俱樂部工作,為加強俱樂部組織、思想和業務建設提供服務。
(二)遵守國際足球理事會製訂的《足球競賽規則》,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其會員應遵守公平競賽原則和體育道德。
(三)承認並接受北京市足協仲裁委員會、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和國際足聯爭議解決機構對行業內糾紛的管轄權。
(四)向北京市足協報告其章程的修改和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五)未經北京市足協許可,不得組織或參加國際友誼比賽,不與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或北京市足協不予承認的足球組織進行任何足球交往。不得和非北京市足協會員的組織(個人)、遭到停賽或開除處罰的會員(個人)進行正式足球比賽。
(六)完成北京市足協指派的各項任務,向北京市足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七)依照北京市足協的注冊管理製度按時注冊並足額繳納會費。
(八)承擔由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和北京市足協章程所產生的各項義務。
任何會員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根據北京市足協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暫停會員資格
(一)對出現下述情況的會員,會員大會有權決定暫停其會員資格,執委會有權決定臨時暫停其會員資格:
1.二年內不參加北京市足協的活動。
2.不按時在北京市足協進行年度注冊。
3.不向北京市足協支付應繳納的會費或其它款項。
4.嚴重違反北京市足協章程及有關規定,經提醒後仍不予以改正。
(二)在緊急情況下,執委會有權做出臨時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決定,並立即生效。如執委會未解除該處罰,則處罰有效期持續到下次會員大會召開時結束。
(三)會員大會對執委會的臨時暫停會員資格處罰進行表決,在與會會員的半數票數同意後,處罰生效。如果未能獲得全體會員的半數票數同意,則處罰自動被取消。
(四)暫停會員資格的時間最長為二年。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在處罰期內不再享有會員權利,其他會員不得與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代表隊進行正式足球比賽。
第十六條取消會員資格
(一)已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在處罰期內仍未對違紀行為進行改正的,會員大會有權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取消會員資格,由執委會提出並列入會員大會的議程。
(三)取消會員資格,應當獲得3/4以上與會會員同意。
第十七條開除會員資格
(一)會員嚴重違反北京市足協或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章程和有關規定,會員大會有權決定開除其會員資格。
(二)開除會員資格的程序與取消會員資格程序相同。
第十八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要求退出,應先解決與北京市足協及其他會員之間的財務問題後,至少提前3個月以書麵形式通知北京市足協,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未按時在北京市足協注冊,或被撤銷(注銷)登記,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九條行政區(地區)足球協會、聯盟聯賽組織、俱樂部、其他組織
(一)北京市足協注冊範圍內的俱樂部、聯盟聯賽組織、行政區(地區)足球協會及其他組織應遵守:
1.在北京市足協章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工作範圍內開展工作。
2.章程及相關材料應報北京市足協執委會備案。
3.在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隻有北京市足協有權組織北京市最高級別足球聯賽。
(二)上述各組織依法自行開展足球活動,不受其他外部力量阻礙和製約。
(三)禁止關聯關係。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股東及其下屬子公司)不得同時控製二個以上的俱樂部或足球組織。
第二十條榮譽主席、榮譽顧問、顧問、榮譽會員
(一)北京市足協執委會可決定聘請對北京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北京市足協榮譽主席、榮譽顧問、顧問、榮譽會員。
(二)以上榮譽職務人員受邀列席會員大會。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是由北京市足協定期舉行的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是北京市足協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團體會員構成,每屆4年。
(二)會員大會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應選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按程序主持。
(四)執委會成員和擔任北京市足協榮譽職務的人員,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會議討論,無表決權。
(五)會員大會其他列席代表由執委會確定。列席代表可參與有關議題的討論,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表決權
(一)隻有北京市足協的會員才有表決權,每個會員隻有一票表決權。
(二)會員應指定一名代表行使表決權。
(三)會員直接出席會議才能行使表決權。會員不得以信函或其他委托方式投票。
(四)各會員的代表名單,應於會員大會召開15日之前書麵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執委會召集。
(二)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由執委會確定,並於大會召開30日前,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同時,書麵通知會員,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30日,執委會應有說明。
(三)會員大會的正式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發出。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提案
(一)北京市足協會員或執委會成員有權提出會員大會提案。提案應以書麵形式提交秘書處,提案截止日為當年會員大會召開15日前。
(二)提案由執委會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製定或修改北京市足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北京市足協主席、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執委。
(三)審議工作報告。
(四)審議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報告。
(五)審議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下一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
(六)根據執委會的建議指定審計機構。
(七)製定會費標準。
(八)吸收會員入會;暫停或取消、開除會員資格。
(九)決定北京市足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十)決定法律機構的領導人選。
(十一)決定北京市足協的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召開的法定人數
(一)會員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二)如到會代表不足法定人數,應在2日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原定議程不變;如到會代表人數仍然不足法定人數,可以直接召開會員大會,但到會代表人數應超過全體會員半數以上。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決議
(一)除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應獲得與會會員超過2/3通過方能生效。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表決方式,可采用舉手(舉牌)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二十九條選舉
選舉根據《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換屆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選舉方式為無記名投票。
第三十條罷免
(一)北京市足協會員可以提出罷免提案,由執委會審核後列入大會議程,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
(二)被罷免者有辯護權和申訴權。
(三)罷免提案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與會會員超過半數票同意即可通過。
(四)罷免提案一經通過,立即生效,被罷免者喪失原有職權。
第三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
(一)接到1/3以上會員書麵要求或執委會認為必要時,應在3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該書麵要求應寫明需要討論的議題。
(二)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內容,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15日,執委會應有說明。
(三)特別會員大會隻討論列入正式議程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議程
(一)會員大會議程由北京市足協根據會議議題確定。
(二)經與會會員半數投票通過,可修改會員大會議程。
(三)會員大會不討論未列入議程的議題。
第三十三條修改章程
(一)執委會或10個以上會員聯名,有權提出修改章程的提案,提案應附修改說明,以書麵形式提交秘書處。
(二)章程的修改案由執委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章程修改,應經與會會員的2/3投票讚成後通過。
(四)北京市足協修改的章程,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會議紀要
秘書處負責大會會議紀要,紀要將提交執委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期
除非另有規定,大會做出的決定立即生效。
第二節執委會
第三十六條執委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北京市足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執委會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專業性,由北京市體育局足球行業管理部門代表、北京市區域及行業足球協會代表、各級聯賽組織代表、知名足球專業人士、社會人士和專家代表等組成。執委會成員包括:
1.主席。
2.常務副主席。
3.專職副主席。
4.副主席。
5.執委。
(二)來自同一團體會員的執委會成員不得超過1名。
(三)主席、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執委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後可延期換屆。
(四)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代理期限至主席恢複履職能力或下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出新的主席為止。
(五)執委會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北京市足協紀律、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六)執委人數空缺在50%以內時,由執委會指定臨時執委,直到下一次會員大會時選舉產生執委人選。
(七)執委人數空缺超過50%時,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補選剩餘任期內空缺的執委。
(八)執委空缺是指因執委去世或連續3次不參加執委會等情況出現空缺。
第三十七條執委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領導各級機構開展工作。
(三)審議並向會員大會提交主席、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執委候選人名單。
(四)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五)起草工作報告。
(六)審議須提交會員大會的計劃、規劃、報告、議案等,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七)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成員。
(八)對北京市足協主席、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或執委作出暫停職務決定,執委會的暫停決定期限為3個月以內。
(九)向會員大會推薦審計機構。
(十)根據主席提議,決定或罷免秘書長。
(十一)保證章程得以有效實施。
(十二)起草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章程修改草案,批準分支機構的管理規定或工作規範。
(十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臨時暫停會員資格。
(十四)設立、組織或取消全市性的正式比賽。
(十五)決定授予北京市足協榮譽職務人員。
(十六)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執委會有權對會員大會權限以外的所有事務做出決定,但根據本章程規定需要由特定機構處理的事務除外。
第三十八條執委會成員任職資格
(一)具有良好品德,熱愛足球事業。
(二)在足球或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執委會成員產生程序
執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北京市足協會員或執委會成員提名,候選人名單經執委會向會員大會提交。
第四十條執委會會議
(一)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執委會會議應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如主席認為有必要或有超過半數執委會成員提議,可增加召開。
(二)主席負責確定執委會會議議程和會議時間、地點。執委會成員如有提案,應當提前15日提交秘書處。會議議程應至少提前7日通知執委會成員。
(三)執委會會議可邀請第三方列席,但第三方無表決權。
(四)執委會可決定與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執委會成員是否回避。
(五)執委會會議決議應經與會執委會成員超過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成員直接出席會議才能行使表決權,不得以信函或委托代理方式投票。
(六)在執委會投票表決時,如遇票數相等,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相關決議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七)執委會可聘請有關專家提供谘詢和服務。
(八)執委會各項決定應當形成書麵文件。
(九)除非另有規定,執委會的決議立即生效。
第三節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北京市足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執委會。
(三)監督北京市足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北京市足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製度開展活動。
(五)對北京市足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北京市足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北京市足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執委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節主席
第四十三條主席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執委會會議。主席可授權常務副主席或專職副主席主持會議。
(二)指導、監督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
(三)向執委會提名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檢查會員大會、執委會決議落實情況。
(五)領導執委會的工作。
(六)發展北京市足協與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及其會員、有關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的友好關係。
第四十四條主席的選舉
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或執委會成員提名,由執委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法定代表人
(一)主席為北京市足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托、執委會討論通過,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市足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北京市足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節專項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專項委員會
(一)專項委員會為北京市足協常設委員會,是北京市足協分支機構。在授權範圍內依工作規範協助執委會處理北京市足協專項事務。
(二)除紀律、仲裁委員會外,各專項委員會的主任可由執委會的成員擔任。專項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員若幹人,執行秘書1人。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專項委員會的職責
(一)執委會製訂《專項委員會規範總則》(以下簡稱《規範總則》),對專項委員會的設立原則、成員條件、工作機製等作出規定。
(二)專項委員會負責本專項領域內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等工作。專項委員會根據《規範總則》製訂本專項領域的工作細則或管理規定,經執委會批準後實施。有權處理相關業務,並向執委會定期彙報工作。
(四)專項委員會主任負責與北京市足協秘書處共同確定本委員會會議日程,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十八條特設委員會
執委會在必要時可以臨時設立特設委員會,是北京市足協分支機構,處理特殊任務。執委會製定其工作規範和職責,特設委員會向執委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北京市足協建立預防與懲處並重的足球行業法治教育體係、執法和監督體係。
第五十條紀律委員會
(一)紀律委員會是北京市足協的紀律機構,為北京市足協的分支機構。
(二)紀律委員會的職責由委員會工作規範規定。
(三)紀律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北京市足協其他機構職務。
(四)紀律委員會分別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及多數委員應擁有法律職業資格。
(五)執委會負責製定北京市足協《紀律準則》。
第五十一條罰則
依據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北京市足協製定紀律處罰種類如下:
(一)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紀律處罰種類
1.通報批評。
2.警告。
3.罰款。
4.退回獎項。
5.取消注冊資格。
6.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7.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規定的其他處罰。
(二)對自然人的其它紀律處罰種類
1.警告(黃牌)。
2.罰令出場。
3.停賽。
4.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
5.禁止進入體育場(館)。
(三)對法人的其它紀律處罰種類
1.進行無觀眾的比賽。
2.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3.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4.取消比賽結果。
5.比分作廢。
6.扣分。
7.取消比賽資格。
8.降級。
9.重賽。
(四)製定和執行上述紀律處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北京市足協的仲裁機構,為北京市足協的分支機構。負責處理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與足球運動有關的行業內部糾紛。執委會應對仲裁委員會的組成、管轄權和仲裁程序作出規定。
第五十三條管轄權
(一)除本章程和國際足聯、中國足協另有規定外,北京市足協及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足球從業人員不將任何爭議訴諸法院。所有爭議應提交北京市足協或國際足聯、中國足協的有關機構。
(二)爭議各方或爭議事項屬於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的為市內爭議,北京市足協有管轄權。其他爭議為國內和國際爭議,中國足協、國際足聯有管轄權。
第五十四條秘書處
(一)秘書處是北京市足協常設辦事機構。
(二)秘書處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執委會的決議。
2.執行專項委員會的決議。
3.處理北京市足協日常行政事務。
4.籌備會員大會、執委會及分支機構會議等。
5.形成會員大會、執委會和分支機構的會議紀要。
6.負責北京市足協各類文件的整理存檔。
第五十五條秘書長
(一)秘書長全權負責秘書處工作。
(二)秘書長由主席提議,經執委會表決通過。
(三)秘書長在主席指導、監督下,承擔以下職責:
1.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2.聘任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向主席提議秘書處管理層人選。
3.統籌安排會員大會、執委會、分支機構的會議。
4.參加會員大會、執委會、分支機構會議。
5.落實會員大會、執委會、分支機構的決議。
6.負責處理對外關係,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
第五十六條賽事權利
(一)根據《國際足聯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北京市足協作為北京市足球運動的管理機構,是北京市足協管轄的各項賽事、活動所產生的所有權利的最初所有者。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各種賽事權利、知識產權、市場開發和推廣權利以及財務權利等。
(二)北京市足協可根據需要以單獨、合作或授權等方式行使上述權利。
(三)北京市足協保障和維護北京市足協及會員組織比賽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
(四)北京市足協保障和維護俱樂部自身擁有及參加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
(五)北京市足協及其會員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授權傳播涉及足球比賽、足球活動的圖像、聲音及其他數據。
第五十七條比賽管理
(一)北京市足協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跨省市、跨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全市各級正式比賽、市級各隊參加的公開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中國足協委托北京市足協承辦的比賽,由北京市足協直接管理。
(三)北京市足協會員所轄區內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不同會員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由會員管理。
第五十八條比賽申報
(一)凡屬《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應當申報的比賽,由北京市足協申報。
(二)在會員管轄範圍內,由會員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的俱樂部(隊)雙邊成年比賽,應當提前10日向北京市足協備案。
(三)在會員管轄範圍內,由會員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的俱樂部(隊)多邊成年比賽,或有其它國家或地區代表隊或俱樂部(隊)參加的比賽,應當提前30日向北京市足協申請報批。
第五十九條賽事服務費
(一)按照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在北京市足協管轄範圍內舉辦的國際性或跨地區賽事應繳納賽事服務費。
(二)如北京市足協與會員、俱樂部簽有辦賽協議,以協議約定為準。
第六十條國際比賽
(一)國際足聯獨家享有組織國際足聯各會員隊伍之間、職業聯盟、俱樂部之間的國際比賽的權利。未經國際足聯執委會批準不得進行任何國際比賽。此外,根據國際足聯規定,必要時需獲得有關洲際足聯的許可。
(二)北京市足協及會員、注冊俱樂部應當服從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的競賽日程安排。
第六十一條國際交往
(一)未經國際足聯批準,北京市足協及北京市足協轄區內俱樂部不與非國際足聯會員或洲際足聯臨時會員及其俱樂部進行足球比賽和交往。
(二)除特別情況外,未經中國足協的批準,北京市足協轄區內的任何俱樂部不得加入該足協或參加該足協轄區內的比賽。
(三)未經中國足協批準,北京市足協會員及北京市足協轄區內俱樂部不得成立跨地區聯賽組織或俱樂部聯合體。
第六十二條財政年度
北京市足協財政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注冊費。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比賽收入。
(五)捐贈。
(六)財政補助。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經費開支
(一)支出
1.年度預算中規定的支出。
2.會員大會批準的其他支出。
3.執委會因履行職權產生的支出。
4.為更好地實現北京市足協目標產生的其他支出。
(二)北京市足協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五條財務管理
(一)北京市足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北京市足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資產管理
(一)北京市足協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社會監督。
(二)北京市足協的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審計
(一)由獨立的審計機構負責對北京市足協進行財務審計。
(二)北京市足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會費
(一)會費標準由執委會提出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北京市足協會員應在每年1月31日前按標準繳納當年會費。
第六十九條終止
(一)北京市足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北京市足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北京市足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北京市足協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北京市足協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足球事業。
第七十條數字
本章程規定的數字,“以上”、“以下”、“提前”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七十一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執委會做出決定。
第七十二條章程的實施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開的北京市足協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北京市足協執委會負責解釋。